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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绍军与王耀华、王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君,王耀华,王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刘绍君。被告王耀华。被告王双生(王耀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君与被告王耀华、王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君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刘绍君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