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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罗少洪罚金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罗少洪,男。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东中刑一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罗少洪罚金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罗少洪应缴纳罚金3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费用共计3005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少洪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罗少洪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少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005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及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惠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