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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牛涛与张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涛,张羽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牛涛,男。委托代理人张小应(系申请人牛涛的配偶),女。被申请人张羽君,女。申请人牛涛以被申请人张羽君于2014年5月31日23时50分许驾驶甘JA**..号小型轿车行使至定西市立交桥十字路口时将申请人牛涛碰撞致伤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羽君驾驶的甘JA**..号小型客车予以保全,并以梁亚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33号祥龙小区楼房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羽君驾驶的甘JA**..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及所有权变更登记、设置新的抵押担保等登记手续予以冻结。二、对梁亚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33号祥龙小区楼房一套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设置新的抵押担保等登记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苑蕾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