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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秀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正通瑞和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秀,广西梧州市正通瑞和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秀,女,,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正通瑞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文平村那拉组。申请执行人张忠秀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正通瑞和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忠秀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百炼审判员  姚福光审判员  黄世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