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刑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某强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943号罪犯张某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12)胶南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9月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4年6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某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某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