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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中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扎西次仁减刑假释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次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林中刑执字第115号罪犯扎西次仁,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藏族,文盲,系芒康县嘎托镇加它顶村普龙组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昌都地区芒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芒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次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中于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扎西次仁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队纪,劳动改造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监区交办的任何工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次仁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改造,认真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通过改造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性,能够认真接受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积极向上,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任务,踏实肯干,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安排,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罪犯自2012年4月起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分达到2771分,获表扬10次,于2014年1月2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交纳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佐证,罪犯扎西次仁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扎西次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劳动和文化学习。在劳动改造中踏实肯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听从指挥,按时完成交办的任何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次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10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布多吉审判员 羲 雪 莲审判员 金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边  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