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江盗掘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181号罪犯李江(别名陈江)。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邯山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罪犯李江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邯市刑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度)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高磊、田亚东证言、罪犯裴志勇、李绍军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江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李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