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二终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兴权与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民委员会、杨文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民委员会,张兴权,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二终字第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江,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权,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华,农民。上诉人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民委员会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