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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官商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安物流有限公司、南城县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安物流有限公司,南城县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商初字第0342号原告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华、袁晓飞(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一南京华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熙林(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南京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南城县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五里庄二组。法定代表人许长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辉(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安物流有限公司、南城县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建良人民陪审员  徐小良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