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扶风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扶风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3805号原告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37号。注册号610000100237960。法定代表人方存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琦,女,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扶风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新区南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扶风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奥源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015元,剩余20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珈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