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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新法马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马头营销服务中心诉陈志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马头营销服务中心,陈志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新法马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马头营销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马头镇。负责人廖胜家。被告陈志杰,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马头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陈志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马头营销服务中心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马头营销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北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