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甘宏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羊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某。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成都市青羊区,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左右,被告人甘某某在网上下载一年轻男子照片后自己注册一网名为“平凡退伍兵”的QQ。甘某某将下载的他人照片与自己新注册的QQ号码一并留在同性恋交友网站。2013年1月被告人甘某某随后用“平凡退伍兵”、“南宁青年”的名义和王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以“平凡退伍兵”被人挟持、追杀、家中出事等事由先后诈骗王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余元。所获赃款用于赌博。为支持上述事实成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称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自己只骗了被害人42000元左右,自己不该沉溺于赌博,骗来的钱和自己做生意挣的钱全部亏进去了,自己以后再也不做这样的事情了,希望法院能对自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左右,被告人甘某某在网上下载了一年轻男子照片,并注册了一个网名为“平凡退伍兵”的QQ号,随后将该照片与QQ号同时留在同性恋网站上伺机诈骗。2013年1月,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联系,并骗取了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先后多次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现金42000元。被告人编造的理由主要有:自己在东北被黑社会控制需要路费逃命;自己逃跑到内蒙古路费用完需要用钱继续逃命;自己在大连需要购买机票;自己在大连被黑社会抓住需要救命钱;自己回老家坐火车、办证件需要花钱;自己曾向表弟借钱救命,以“南宁青年”的名义让被害人王某某帮忙还钱;自己家中老人去世,需要还钱给老家人;自己拖欠老家人的钱只有去“炸石头”还债等。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将钱汇款至被告人甘某某实际控制的三张银行卡。这三张银行卡开户人、开户行和卡号分别是:吕某某,中国邮政储蓄;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古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被告人将赃款用于赌博。2013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发觉上当受骗,遂报警。2014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南宁市高新区螺赖新村被公安机关挡获。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被告人网上下载的年轻男子的照片、银行卡交易清单、汇款凭证、网络聊天视频截图、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1)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犯罪数额,本院核对了银行卡交易明细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本院认为确定被告人犯罪数额为42000元的证据充分,应以该数额对被告人量刑。(2)被告人甘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甘某某犯罪所得42000元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某。综上,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甘某某犯罪所得42000元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