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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安图县亮兵信用社与封树明、金成国、赵东辉、王耀忠、王仁刚、李万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亮兵信用社,封树明,金成国,赵东辉,王耀忠,王仁刚,李万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亮兵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亮兵镇。代表人王洪龙,主任。被执行人封树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金成国,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赵东辉,男,朝鲜族,建设局工作人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王耀忠,男,汉族,建设局工作人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王仁刚,男,汉族,建设局工作人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李万石,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亮兵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封树明、金成国、赵东辉、王耀忠、王仁刚、李万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亮兵信用社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赵东辉、王耀忠、王仁刚工资,各扣划了6000元,共计18000元,从中扣除申请执行费170元,剩余1783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亮兵信用社。现尚欠本金12217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亮兵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薛东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柴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