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舒某乙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乙,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84号原告舒某乙,女,农民。被告陈某甲,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乙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乙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乙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