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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冕宁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2014)冕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冕宁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35岁。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8月21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31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看守所。辩护人肖海,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袁志,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7日以冕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瑶、伍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9日21时许,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周某甲(四人均批捕在逃)等人在泸沽“藏乡酥油茶”喝酒,邓某甲在上厕所时遇到王某甲、张某,并和张某因为发烟点火的问题发生争执,被王某甲劝解后结帐离开。半个小时之后,邓某甲等人返回藏乡酥油茶,准备找事先和其发生争执的人理论,在收银台门口碰见高某甲,邓某乙认为高某甲参与了事前的争执,高某甲和邓某乙等人理论时被殴打,接到邓某乙电话赶到现场的被告人袁某某发现高某甲在和兰某争吵,于是上前扇了高某甲几耳光,其他人再次上前殴打高某甲,经鉴定高某甲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被告人袁某某辩称,事情到现在已经很久了,记不清。当时是我老表和对方在打,我去挡。兰某和他(高某甲)争吵,他踢兰某一脚,我赶紧去拉。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肖海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楚;2、被告人在被批准逮捕到被执行逮捕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从未接到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或讯问的通知,在此期间被告人一直在泸沽老家和西昌,并长期在泸沽筹建一个农家乐。三年多之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能否客观真实的反映案发当日的事实。在对被害人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高某乙作为被害人的堂兄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回避,出现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邓某甲与张某因为琐事发生纠纷,感觉吃了亏,结了账离开后又邀约数人来找张某报复,但到了“藏香酥油茶”之后张某已经离开,遇见本案被害人高某甲,邓某甲等人问高某甲张某等人的去向,高某甲言语挑衅,被邓XX、邓X勇、周X等人殴打。朱某某到后将被害人高某甲扶着出了“藏香酥油茶”,高某甲与其同事兰某(被告人袁某某的亲戚)发生口角,高某甲认为兰某将其留下喝酒是为了让其亲戚邓X勇、邓XX等人找其算账,辱骂兰某并踢了兰某两脚,受到邓某甲等邀约而来的袁某某见状上前扇了被害人高某甲两耳光。被害人高某甲因被殴打造成“颅前凹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邓某甲等人对高某甲进行了赔偿,高某甲表示对邓某甲、袁某某谅解。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3月29日22时许,邓某乙给我打电话,刚开始我没有接,他连续给我打了十多个电话我才接了,他在电话中说被打了。他在电话中说叫我过去,我挂了电话我就到泸沽藏香酥油茶找到了邓某乙。我找到他后他说被打了,我到场后邓某乙和高某甲就争起来。邓某乙推高某甲一下质问高某甲为什么叫人来打他,高某甲顺势踢了邓某乙一脚,这时两人就厮打在一起。当时打架的人很多我就只认识邓某甲和邓某乙,我当时没有动手打,打了一会儿就散了,于是我就走出了藏香酥油茶。但我走到泸沽“爱意浓”后我想去看看不要把高某甲打严重了,于是我又返回走到藏香路口桥头时就看见朱某某就把高某甲扶起和兰某走出了藏香酥油茶。到了泸沽藏香酥油茶口子上。高某甲就踢了兰某一脚,我看见后我就扑上去扇了高某甲几巴掌。于是我后面不认识的人就上前把高某甲打倒在地。朱某某就把我拉着,我就没有动手了,这时候警车来了于是我就回家了。当时我看见高某甲把兰某踢倒在地后我就扑上去打了高某甲头部几巴掌,然后后面的人就上前把高某甲打倒在地。这时朱某某把我拉到后我就没有动手了。事后邓某甲他们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处理好了,赔了高某甲四万多元钱,高某甲也写出了谅解书,已经没有事了,所以我没有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2010年3月29日晚21时许,钟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泸沽镇“藏乡酥油茶”喝酒,接了电话后我就到了地方,我找到钟某某后在他们的包间里喝了一会儿酒我就去上厕所,到厕所门口时,我遇见王某甲和红秋(邓某甲)在厕所门口争执,我就上前去拉劝,两分钟左右后他们也没有争执了,我们就走了。我走到“藏乡酥油茶”吧台时,兰某就从后面把我叫住,叫我再耍一会儿,我也就听了他的,我们就到了一个包间里,到了包间就我们两个人,我们就喝了一会儿酒,兰某接了个电话就出了包间,我也就跟着出来了,出来后我正准备骑摩托走,就走过来大概7、8个人,之中有一个叫公猫儿(袁某某)对着我乱骂(具体言语我记不清楚了),听见他骂以后,我就从摩托车上下来了,下来后我就问他们你们要做什么刚说完,他们就扑了上来打我,我刚被打了下我就顺势倒在了地上,我倒在地上后他们就用拳头和脚踢我。他们打了我大概两分钟过后,朱某某发现他们在打我,就把对方拉劝开了,拉劝开后,朱某某把我拉到“藏乡酥油茶”门口时,他们又追上来打了我一下,但这次他们没有怎么打,随后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到了现场,朱某某就把我送到了医院,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我所被打的这些伤是第一次被打的时候红秋(邓某甲)他们打伤的。当时他们有7、8个人打我,打我的人之中我就只认识红秋(邓某甲)、袁某某和袁某某的弟弟(具体名字我不清楚)他们三个,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都打在我的头部和腰部。他们打我时是谁先动的手我没看清楚,因为他们打我时是一起扑上来了打的我。第二次打被打具体有哪些人我记不清楚了,因为他们没有怎么打我的,我就只记得袁某某扇了我两耳光。但是好像是因为之前我在厕所遇见王某甲和红秋(邓某甲)发生争执时,我与王某甲说了几句话,而且也劝了下他们的,红秋(邓某甲)就认为我和王某甲是一起的。人是红秋(邓某甲)叫来的。打我的那些人是红秋(邓某甲)带头的。被害人高某甲于2013年10月10日陈述:2013年3月29日被打两次,第一次袁某某没有在场,第二次袁某某在不在、动没动手记不清楚了,和我在一起的有朱某某。(三)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甲的证言,2010年3月29日21时许,我从泸沽镇“藏乡酥油茶”107包间出来到吧台上拿烟,走到收银台时,我遇见王某甲,王某甲就发了一只烟给我,我就把烟含在嘴上和王某甲在那里说话,这时跟着王某甲的有个名叫张老三(具体姓名不清楚)就对我说:你嚣张的很啊我就对他说:不关你的事,我和王某甲是铁哥们儿。说着张老三上前来把我含在嘴上的烟抢了过去就丢在了地上,丢在地上后他就踢了我一脚,我准备扑上去还手的,王某甲就把我拉住了,拉住我的同时他也把张老三拦住了,这时张老三用脚踢了我几下,但基本都没有踢中我。王某甲就在中间拉劝,对我说:这个事情算了,大家都是那么好的关系,没得必要再闹了,改天我请你喝酒。我想了一下也就说算了。说完后我就去上厕所了,上了厕所后我刚走出来,张老三与十多个人就向我走了过来打我,当时他们上来后就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把我打倒在地上了,打倒在地上后就有几个人同时在打我,王某甲就上来拉劝我们,当时他一直再说:算了,算了。说话的同时他把我护住叫我到厕所里躲一下。我也就听王某甲的话被他推到了厕所里了,他把我推进去后就在门口拦住那群打我的人。过了10多分钟,王某甲把那群打我的人劝走了,这时陈某甲就走了进来看见我后,问我:你在打架啊我就回答说:没有,没得事,就只是发生点小冲突。听完,我们就一起走了出来到107包间,到包间后陈某甲就对包间里的人说了我被打的一事,其他人也就问我,我就说:没得事,只是个小事情,大家不愉快就干脆结账走了。说完我们就出来结账走了,当我们走到家佳超市门口时,遇见袁某某,还有几个和袁某某在一起的朋友(这些人我不认识),袁某某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回答他说:没什么事,只是在“藏乡酥油茶”那里有几个我认识的人打了我几下。他就说:认识的人还打的起来啊我就说:都是因为喝了洒的原因。他就接着问我:那去看一下吗我当时没有说什么。只是我边上的一个人就说还是要去看一下。说着我就与袁某某、陈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周某乙还有一些人我记不清楚名字了,我们大概10多个人就来到“藏香酥油茶”到了地方后,我们就遇见高某甲与兰某正在“藏香酥油茶”吧台边靠外出口的地方吹牛,我就上前问高某甲:你们一起的人呢当时他在接电话就没有搭理我。我就跑到“藏香酥油茶”的厕所里去找刚才打我的那群人,进去后没有找到人我就走了出来,走出来后,我就接到王某甲给我打的电话,他对我说:算了,大家都是熟人,再说那些人也走了。我就说:好像还有一个人在这里,我问下他。这时我就听见高某甲说“我满足下你们的愿望,这个事情我承担就是了。”我们这边的人中的邓某乙、邓某丙、周某乙就扑了上去打高某甲,我看见后就赶紧挂了电话扑了上去挡住他们,叫他们不要打了,差不多就算了。他们就没有动手了,我就把跟着我一起的人劝了出来,出来后我们就准备去吃烧烤,走在途中我看见泸沽派出所的警车过来了,我就又跑了回来,跑回来我看见高某甲已经倒在了地上,邓某乙、邓某丙、周某乙围在高某甲边上,这时有个民警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说当时我们在“藏香酥油茶”喝酒,高某甲他们一帮人打了我。那名民警就劝我算了,事情不大就算了。我也就说:好。说完我就把人喊着走了。我跑过去时,袁某某他们也同我一起过去了的。至于他打没有打高某甲我没有看见。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第一次打高某甲时邓某乙、邓某丙、周某乙动了手的,其他人都没有动手。因为之前我被打时,高某甲与那群打我的人在一起,当时他也动了手的。他们人多,具体我没有看清楚,但张老三和高某甲都在。是我叫袁某某去的。2、证人邓某乙证实,2010年3月29日晚20时许,我与邓某甲、邓某丙、陈某乙、周某乙一起到泸沽镇“藏乡酥油茶”107包间喝酒,21时许邓某甲去上厕所过了20分钟后回到包间,我看见他脸上有血,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在厕所被别人打了。”我问是谁打的,他说“王某甲的朋友。”我们一起就跑出去看见王某甲和高某甲在一起,我就问王某甲,王某甲说“大家都是熟人,都喝了酒了这事情就算了。”我们也就算了。我们就回包间了,在包间耍了会儿,我们准备结账回家了,在门口时就听见周围的人在说,他们身上有四把刀。我们心里不服气当时看见高某甲在吧台边骑在摩托车上。我就上去问高某甲“听说你朋友有刀,想收拾我们”他说“你们想打架阿想打我就满足你们。”他就拿出电话打,当时他打电话时我听见他在说他们在找我们,打了快十分钟后,他挂了电话就骂了我们一句(骂的什么我记不清楚了),我们听见他骂我们后,我就与邓某甲、邓某丙、周某乙一起上去打他,我们把他打倒在地上,陈某乙就把我拉起走了,邓某甲、邓某丙、周某乙也就跟着我们走了。出了“藏乡酥油茶”后我和陈某乙走在前面在家佳超市上车后邓某甲、邓某丙、周某乙也差不多到超市了,我当时叫他们走他们没走,我和陈某乙就一起回家了。我所知道的事情经过就这样。我与邓某甲、邓某丙、周某乙打了高某甲,高某甲第二次被打不清楚。我只是听说袁某某两兄弟在。3、证人邓某丙证实,2010年3月29日晚20时许,我与邓某甲、周某乙、罗某某、陈某乙、兰某我们一同从我王家祠岳父家里出来到泸沽镇“藏香酥油茶”喝酒,到了地方后,我们一起在“藏香酥油茶”107包间喝酒,喝了大概半个小时后,邓某甲出去上厕所了,过了10多分钟后“藏乡酥油茶”服务员就推开我们所在的包间门说:你们有人在外面打架。我听见后就准备出去看一下,我刚打开包间门就看见邓某甲在包间门口,鼻子上有些血迹,我就问他:怎么了他回答我说:没得事,就王某甲他们几个撕扯了一下。我就对他说:王某甲你们关系这么好的,怎么回事啊说完,我就朝“藏乡酥油茶”的厕所去,刚走到厕所门口就看见王某甲和高某甲站在那里,我就对王某甲说:邓某甲你们怎么回事?王某甲就对我说:邓某甲是不是喝醉了啊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呢他就说:邓某甲我们两个在厕所遇见后,邓某甲叫我发烟,我就发了烟给他,他又要火,就这样争执起来。我就说:那你们关系那么好的,怎么打的起来阿他就说:我倒没什么,是我边上的人和邓某甲拉扯起来了的,也没好大的事。我就对他说:那就算了,又没好大的事。说完我就回包间了,过了10多分钟后,兰某与高某甲一起进了我们所在的包间,进包间后,兰某就把高某甲介绍给了我们认识,说:高某甲他们两个是一个单位的,是兄弟。我就说:那高某甲我们就是表兄弟了。说完,高某甲就给我们敬酒,接着耍了大概半个小时,我们就说走了,说完我们出去把账结了就开车走了,开车到家佳超市门口时,我们遇见袁某某他们,袁某某就问邓某甲怎么了邓某甲就说:刚才在“藏香酥油茶”和他们争执了一下。跟着袁某某的有个人(我不认识)就说那过去看一下。说完袁某某我们就一起回到了“藏香酥油茶”,袁某某他们那群人是走路跟着我们的车后的,我们的车刚到“藏香酥油茶”收银台边上时,我们就看见高某甲骑着摩托刚出来,我们就下车了,下车后兰某也从“藏香酥油茶”走了出来,这时袁某某他们那群人也到了地方,他们之中就一个人就在问:这个人(高某甲)在不我就说:没有在,这是个表弟。高某甲就把摩托停住说:怎么啊要想打架阿我满足你们这个愿望。当时我们这边人都没有说什么的,都想到是我的表弟就都没说什么,高某甲就拿出电话在那里打了,他打了两次电话,第一次是在我们面前打的,打过去没人接,他就接着打第二个电话,打第二个电话时,高某甲退到107包间门口,邓某乙就问高某甲:你在啊高某甲当时看着邓某乙没有说话继续打他的电话,只是一直看着邓某乙,邓某乙就上前扇了高某甲一耳光,高某甲就还手打了邓某乙一拳头,邓某乙被高某甲打得朝后退了一下,我看见后我就上前打高某甲,接着周某乙、邓某乙也就上前来打高某甲了,我们在打高某甲时,他往后退的时候就自己倒在了地上,我们三个就踢了他几脚,踢了几下我们也就没有打高某甲了。接着我们就准备走了,我们这边的人走了后,我在后面走,兰某把高某甲扶着在我前面走,刚走到泸沽大桥桥头时,我就听见高某甲还在乱骂,我就对高某甲说:表弟你这样乱骂人就是找打的。兰某就对我说:表弟算了,人都被你们打了就算了。我就说:当时我就说高某甲没有在的,他自己在哪里喊人要满足我们的愿望。正在说的时候袁某某他们也就走了回来,回来后,高某甲还在乱骂,还指着袁某某当中一人说:老子认识你。这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到现场了,我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邓某乙和周某乙我们三个动了手,其他人没有动手。我打了高某甲右头部一拳,在高某甲倒地的时候我踢了高某甲背部两脚。第一次打高某甲的时候袁某某没有动手,第二次我就不清楚了,因为第二次我看见警察来我就走了的。只是当时袁某某他们还和高某甲在一起。4、证人周某甲证实,2010年3月29日晚上20时许,我与邓某丙、邓某甲、邓某乙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我们五个人一起到藏乡酒吧喝酒。我们在107包间喝酒唱歌,半小时后,邓某甲推开包间的门进来,我看邓某丙去找邓某甲他们之间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当时我喝得有点多。他们几个就出包间了,我一个人在包间听见外面在闹,我想我一个人在包间不怎么好,我就出去看,出去时看见有很多人围在一起,当时王某甲看见我就对说“周哥你也在这,邓某甲太不仗义了,我发支烟给他,他说我有烟无火。”我说“就这点事没好大个事,就算了。”王某甲也对我说事情也没什么就叫他朋友算了。我就回包间拿我的东西准备走了,我拿了东西出包间时就看见高某甲在打手机,具体说的什么我不清楚。接着就看见邓某乙上去就给了高某甲一耳光,邓某丙也就冲上踢了高某甲一脚,我就上去抱住邓某丙说打不得,要赔钱的。正在说的时候,不知道是谁从我背后踢我右脚小腿一脚我就顺势抬脚就提到了高某甲小腿,我把脚收回来后我就给邓某丙说“打不得了,打了要给钱。”刚说完高某甲就倒在地上,我看见他嘴角有血,我心里害怕,我转身就走了,到了家佳超市我打了个三轮就回家了。事情的经过就这样了,至于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看见只有邓某乙和邓某丙动了手。我踢在高某甲的小腿上的。他们第二次打高某甲的时候我不知道,因为当时我没有在场的。5、证人王某甲证实,2010年3月29日21时许,我与张某、高某丙在泸沽镇“藏乡”酥油茶喝酥油茶,我和张某我们两个人一同出来上厕所,出来后我遇见我的老同学邓某甲,遇见他后我发了只烟给他,他接过烟后,叫我给他点火,我就对他说:我没有火。他就骂我:你杂种发烟不发火。我也没说什么。张某就问我:啥子人有这么凶。说着,他就从邓某甲嘴上把烟接了下来丢在了地上,邓某甲就说:你杂种,管你什么事说着他们两个就争执了起来。旁边就有些人走了出来在劝他们,其中出来劝的人就有一个是高某甲,争执中我就把他们拦住了,拦住后他们就在打电话叫人。这时走过来几个人,走过来后都在与争执的双方打招呼,这些人打招呼中,张某和邓某甲都还在打电话叫人。我当时看见情况不对,我就与高某丙把张某强制带走了,我们把张某带到“藏乡”酥油茶门口时,邓某甲也就走了。我当时觉得要发生事情,我就打电话给泸沽交警中队的朱某某叫他帮我报警。报完警后,我就和高某丙把张某推到车上送走了。我所知道的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后来听说打架的人是袁某某他们。是邓某甲叫去的。6、证人朱某某证实,2010年3月29日21时许,我正在外执勤,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张老三与邓某甲在泸沽镇“藏乡酥油茶”发生口角,有可能要打架,怎么办呢我回答说:你最好报警。他就叫我过去一下,我到了泸沽镇家佳超市门口找到了王某甲,找到他后,我们商量了下,我就报警了。我刚刚报警后,邓某丁就和一群人走到了我们面前,和邓某甲一起过来的人就对王某甲说:大家都是一个地方的,有什么事大家好好说就是了。当时跟邓某甲一起的有一个家住五一村开车的人就对我说:高某甲都被打伤了,你过去看一下他。听完我就到“藏乡酥油茶”门口了,到门口后我看见高某甲站在门口正在和泸沽铁矿的一名姓兰的(具体姓名我不清楚)职工发生争吵,高某甲正在骂那名姓兰的男子,高某甲骂他说:就你杂种把我喊回去我才被打的,你杂种狗都不如。这时我就上前拉高某甲走,走到高某甲面前时我看见高某甲脸上有伤,我就把高某甲拉着走,高某甲一直就在和那名姓兰的男子争吵。这时有群人就走了过来,这群人中我只认识一名叫袁某某的男子,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袁某某走过来把我叫到一边说,说了还没有几句话,高某甲就踢了姓兰的男子脚上两脚,这时那群人就扑了上去打高某甲,我就跑到这些人中间去拉劝,当时先动手的是袁某某,我在中间拉劝的时候,袁某某扑得最凶,我就把袁某某拉在一边,他就没动手了,那群人这时已经把高某甲打倒在地上了,我把袁某某拉住后,那群人见已经把高某甲打倒在地上了,他们就没有怎么打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警到了现场,我就把高某甲从地上扶起来后就把高某甲送去了医院。我所看见的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到现场之前高某甲的大部分伤势已经有了的。他之前就被别人打过一次的,但那次我没有看见。最先是袁某某扇了高某甲两耳光,旁边有个人踢了高某甲一脚,高某甲就被踢倒在了地上,高某甲倒在地上后,那群人就围着高某甲用脚踢他的头部和身上。袁某某之前扇了高某甲两耳光,后来高某甲被打倒在地上后他也踢了几脚的,踢在什么部位我就没有看清楚了。是因为之前张老三与邓某丁发生争吵时高某甲在场,邓某丁喊人过来找张老三时没有找到,就只有高某甲在,他们就打高某甲的。高某甲说他第一次被打的时候那名泸沽铁矿职工姓兰的男子也在场。7、证人张某证实,2010年3月29日晚21时许,我与王某甲在泸沽镇“藏香酥油茶”喝酥油茶,喝了一会儿,我和王某乙一起出来上厕所,刚从酥油茶屋出来就遇见邓某甲在一包间(包间号码我记不清楚了)台阶上站着打电话,王某甲叫我把烟拿出来发给邓某甲,我就把烟拿给王某甲发给邓某甲,邓某甲接过烟挂了电话后说:妈的,发烟不发火,你杂种他妈的什么意思当时邓某甲是对着我说这些话的,我以为他是在骂我,我就上前去把烟从他嘴上拿了下来,对他说:大家朋友,你要抽就抽,何必说这些话。说完我就把烟扔在了地上。邓某甲就上前踢了我一脚,推了我几下,这时高某甲从别处出来看见我正在与邓某甲争执,高某甲就上前来拉劝我们,拉开后,王某乙和我一些朋友还有邓某甲的一些朋友在中间劝说,劝说后大家就说都是熟人这个事情就算了,我与邓某甲也就说算了,然后各自走了。事情就是这样的。高某甲没有和我们一起喝酒。8、证人吴某证实,2013年3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在我的酥油茶里面有人在争吵,我出来看,就看见一个叫红秋的在和五一村的书记王某甲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为了一支烟争吵,后来被人拉劝开,王某甲就和红秋在边上说话,先前和红秋吵的那个人出去后又走回来,他们三个就到厕所边上去了一趟。过了几分钟,红秋就结账走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红秋就带了七八个人来,就问人在哪儿?在107包间耍的一个男的就说“人我给你喊哚来不?”几个小伙子就把这个小伙子打倒在地。我怕他们把东西打坏就忙去关门,回来以后看见那个小伙子被打倒在地上躺了一会儿就走了。9、证人钟某某证实,2010年3月29日下午,我和高某甲、姜某某在一起吃下午饭,我和高某甲一人喝了三四瓶啤酒,吃了饭以后我们就直接去了“藏香酥油茶”喝酥油茶,坐了40多分钟,我不舒服我就说我走了,我去结账,高某甲去上厕所,我结完账我想他骑了摩托车就没有管他,就走了。回去后我给他打电话问他回家没有,但他没有接。过了几天我才知道他被打了。10、证人兰某证实,2010年3月29号晚上我听兰某某说邓某甲他们在“藏香酥油茶”喝酒,我就去找他们,我到了以后我就问老板,老板给我说了包间号我就进去,我看见包间里面就只有高某甲一个人,高某甲看见我以后就叫我一起喝酒,出来以后我们,我走在前面他走在后面,出包间后我就去看我的摩托车,刚到我停摩托车的地方,我看摩托车还在,我就回过头来找高某甲,回过头我就看见高某甲已经被人打倒在了地上,我就上前去拉劝,我拉开后,高某甲就在骂我,边骂边把我推开了,他把我推开后我就走了,我所看见的事情就是这样的。我没有看见是谁打高某甲,后来我听邓某甲说打高某甲的人是邓某甲喊来的。他们打高某甲之前有一伙人欺负邓某甲,当时高某甲也在场,然后后面邓某甲叫人来找那伙欺负他的人的时候,没有找到那伙人,就看见高某甲在那里,就上前去问高某甲,高某甲言语上比较冲动,邓某甲他们就打了高某甲。11、证人高某丙证实,2010年3月29日晚上10时许泸沽城管所一个叫“豆豆儿”的职工请王某甲(别名王江娃儿)到泸沽镇藏乡歌城唱歌,我和张某(别名张老三)就陪他一起去了,到藏乡后我们喝了一会儿酥油茶,我就到厕所巷道那里打电话,大概22时30分,我正在打电话就听到藏乡停车场那里在吵闹,我赶紧过去,看见是邓某甲(别名红秋)和张老三在吵闹,王江娃儿在中间拉劝,当时红秋喝醉了用脚踹张老三(没怎么踹上),我去把张老三拉开,叫他算了,并把张老三拉了出来,把张老三拉到街上后,我又到歌城里把张老三的车子开到家佳超市门口,我把车子开出来后王江娃儿也紧接着出来了,我们三人在家佳超市坝子那里站了一会儿,张老三说他被别人打了有点臊皮,我们都劝他也没打哚,没什么臊皮的,劝他算了。之后我开张老三车子把他送回了家,然后又准备开车回超市接王江娃儿,刚到台登商贸城口子那里就看见超市那里聚集了很多人,像是在找人,我担心开的是张老三的车子被他们发现就掉头把车子开到109,然后把自己的车子开上,打电话给王江娃儿说我准备回家了,我刚要走时王江娃儿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必须回街上,我到超市和他见面后,他告诉我高某甲已经被邓某甲等人打伤入院了,我俩赶到冕宁县第二人民医院后,医生已经在给高某甲处理伤口了,朱某某送他到医院的。因为伤势严重,第二天上午高某甲就转院到西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了。高某甲被打我也没在场,听说是当晚我把张老三送回家后,邓某甲等人准备找张老三麻烦,在没有找到张老三的情况下,将准备从藏乡骑车离开的高某甲打伤了。高某甲和张老三我们几个关系比较好。我听王江娃儿是因为当晚张老三发烟给邓某甲抽时,邓某甲骂了一句“狗日的,发烟不发火”并把烟丢了,之后两人就吵了起来。(四)书证1、案件说明;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回执单;3、辨认笔录及照片;4、户籍说明;5、案件情况说明;6、抓获经过。(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本院认为,就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采信及事实的认定:一、被害人高某甲在离开“藏香酥油茶”的过程中与兰某争吵,高某甲辱骂兰某并用脚踢兰某,该事实有证人朱某某、兰某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袁某某见到高某甲辱骂并踢了兰某后上前“扇了高某甲两耳光”的事实是否存在:被害人高某甲在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中证实了该事实,但在后来的陈述中否认了其之前的陈述;被害人否认该事实的存在是在被害人已经得到赔偿之后,被害人的对该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而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该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被害人高某甲证言中否认被告人袁某某扇了其两耳光这一事实的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肖海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楚;2、被告人在被批准逮捕到被执行逮捕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从未接到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或讯问的通知,在此期间被告人一直在泸沽老家和西昌,并长期在泸沽筹建一个农家乐,三年多之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能否客观真实的反映案发当日的事实。在对被害人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高某乙作为被害人的堂兄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现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就以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对被害人高某甲实施过殴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告人在案发较长时间后的供述和辩解是否能客观真实反映案发时的事实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客观事实本身的复杂程度有关,其次,除了被告人供述以外本院还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以法律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办案民警高某乙与被害人高某甲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近亲属。因此,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案被害人高某甲被他人殴打后,在离开过程中与兰某争执并辱骂和殴打兰某,被告人袁某某见状冲上去扇了其两耳光,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随意殴打他人”包含两种情形:一、毫无理由、出于耍威风、取乐、逞强追求精神刺激或者出于一般人无法理解、接受的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即动机的“随意”,这种随意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二、行为人与被害人有纠葛,行为人借题发挥、放任扩大行为的任意性,多次殴打他人,即次数的“随意”;而本案被告人袁某某殴打高某甲是在看见其亲戚兰某被高某甲打后出于报复或者教训的主观故意而为之;其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不是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害人所受轻伤的后果,被告人袁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害人高某甲第一次被殴打,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场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对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中亦无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袁某某与对高某甲实施了殴打行为的邓XX、邓X勇、邓X、周X等人有授意或共谋行为;现只能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在高某甲第一次被打后离开过程中扇了高某甲两耳光,从袁某某对被害人的击打部位、方式,结合被害人陈述“(所受的伤)是我第一次在吧台边被打形成的”“第二次他们没有怎么打我,我就只记得袁某某扇了我两耳光”以及鉴定意见“颅前凹骨折、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高某甲的伤是在第一次被打已经形成;证人朱某某证实袁某某在高某甲倒地后踢过高某甲,但具体部位不清楚,该证言不能与其他证言印证,也与到现场的公安干警的出警经过证实的情况、被害人陈述不能相互印证,不能采信;被告人袁某某在打了被害人两耳光以后又有人踢过高某甲,但这些人是谁?是袁某某还是与邓XX等人授意?均没有证据证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的损害结果是袁某某行为造成、也不能证明是袁某某与其他人的共同故意造成,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证据不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陆  云审判员 袁  明  华陪审员 金    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小成(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