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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闫×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4031号原告闫×,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被告王×,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闫×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本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