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金爱红、韦坚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爱红,韦坚,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爱红。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锋。委托代理人王溪煜,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爱红、韦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爱红、韦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爱红、韦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0元,由上诉人金爱红、韦坚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冬寅代理审判员 周 州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