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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瑞玲与吴守军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陈某某,女,1966年7月2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平泉县。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4月9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平泉县榆树林子镇吴家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