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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渑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杨宗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杨宗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渑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察院。被告人赫刚刚,绰号龙龙、小龙,男,1983年6月1日出生。2011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禹克锋,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2010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禹俊财,男,1978年3月6日出生。2013年10月31日因涉��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赵连成,男,1965年3月7日出生。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宗保,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2006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辩护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杨宗保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被告人赵连成及其辩护人陈星子、被告人杨宗保及其辩护人吕曙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义马市××小区北属第七户李×家,盗走现金3200余元及价值2009元的三星手机一部。2、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义马市××小区西区2号楼3单元1楼西户王一×家,盗走价值1702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好记星学习机一台,联想手机一部。3、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义马市毛沟××小区14号楼1单元1楼东户荆××家,盗走现金100余元。4、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区3号楼朱××家,盗走价值1758元的步步高手机一部。至艾××家,盗走现金500元。至周××家,盗走现金180余元,窜至王二×家,盗走现金1400余元。5、2013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4号楼5单元二楼西户钱××家,盗走现金4000余元及价值3291元的苹果手机两部。6、2013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4号楼4单元一楼东户邓××家,盗走现金1800余元及价值1210元的照相机一部,手机一部。7、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杨宗保、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4号楼4单元一楼东户邓××家,盗走现金50余元。8、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杨宗保、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13号楼5单元一楼西户袁××家,盗走现金3500余元及三星手���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价值3300元黄金手链一条。9、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杨宗保、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14号楼6单元一楼东户闫××家,盗走现金100余元及价值525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10、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林××家,盗走现金5000余元及价值7340余元的一对耳钉、一对老凤祥黄金耳链,一枚天福丽华黄金戒指、一条周大生黄金项链,两老凤祥转运珠等物。至崔××家,盗走现金3000元。至席××家,盗走现金3100余元。11、201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孟州市××小区南二户孙××家,盗走价值1500元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12、201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孟州���××村一组王三×家,盗走价值220元的黑色华为直板手机一部及两条项链等。13、2013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济源市××小区3号楼孔××家,盗走价值3028元的一部苹果4手机、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兴V880+手机一部及现金60多元。14、2013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济源市××小区3号楼邢××家,盗走价值3813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及现金1700余元。15、2013年10月30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偃师市新新路××厂家属楼2号楼2单元2楼北户张××家盗走价值2489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坠子一个及价值48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600多元等物。指控认为,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入室盗窃多起,数额巨大,杨宗保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杨宗保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郝刚刚辩称没有盗窃指控的那么多财物。被告人禹克锋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指控的第4起、第10至15起盗窃。被告人禹俊财辩称自己只参与了指控的第4、5、11起盗窃,没有参与指控的其他盗窃犯罪。被告人赵连成辩称自己是出租车司机,不知道郝刚刚等人盗窃的事实,也不知道他们偷啥东西。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赵连成没有直接参与盗窃,其仅提供交通工具,没有参与分赃,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杨宗保对起诉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杨宗保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郝刚刚、禹克锋、禹俊财、杨宗保经事先预谋后,分别结伙,并租用被告人赵连成的出租车,携带手电筒、卡钳等先后到渑池、义马、孟州等地的居民小区内,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2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义马市××小区北属第七户李×家,盗走现金3200余元及价值2009元的三星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三星手机已追缴失主。2、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义马市××小区西区2号楼3单元1楼西户王一×家,盗走价值1702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好记星学习机一台,联想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3、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义马市毛沟××小区14号楼1单元1楼东户荆××家,盗走现金100余元。4、2013年10��25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3号楼朱××家,盗走价值1758元的步步高手机一部。至艾××家,盗走现金500元。至周××家,盗走现金180余元,窜至王二×家,盗走现金1400余元。案发后被盗步步高手机已追缴失主。5、2013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4号楼5单元二楼西户钱××家,盗走现金4000余元及价值3291元的苹果手机两部。案发后被盗苹果手机两部已追缴失主。6、2013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4号楼4单元一楼东户邓××家,盗走现金1800余元及价值1210元的照相机一部,手机一部。7、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杨宗保、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4号楼4单元一楼东户邓××家,盗走现金50余元���8、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杨宗保、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13号楼5单元一楼西户袁××家,盗走现金3500余元及三星手机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价值3300元黄金手链一条。9、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杨宗保、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14号楼6单元一楼东户闫××家,盗走现金100余元及价值525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诺基亚手机已追缴失主。10、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渑池县××小区林××家,盗走现金5000余元及价值7340余元的一对耳钉、一对老凤祥黄金耳链,一枚天福丽华黄金戒指、一条周大生黄金项链,两老凤祥转运珠等物。至崔××家,盗走现金3000元。至席××家,盗走现金3100余元。11、201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孟州市××小区南二户孙××家,盗走价值1500元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12、201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孟州市××村一组王三×家,盗走价值220元的黑色华为直板手机一部及两条项链等。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缴失主。13、2013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济源市××小区3号楼孔××家,盗走价值3028元的一部苹果4手机、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兴V880+手机一部及现金60多元。案发后被盗电脑、手机均已追缴失主。14、2013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济源市××小区3号楼邢××家,盗走价值3813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及现金1700余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缴失主。15、2013年10月30凌晨,被告人赫刚刚伙同禹俊财、禹克锋,由赵连成驾车至偃师市新新路××厂家属楼2号楼2单元2楼北户张××家盗走价值2489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坠子一个及价值48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600多元等物。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缴失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杨宗保的供述,被害人李×、王一×、荆××、朱××、艾××、周××、王二×、钱××、邓××、袁××、闫××、林××、崔××、席××、孙××、王三×、孔××、邢××、张××的陈述,曹××、赵连成辨认杨宗保的笔录,禹俊财辨认赵连成的笔录,赫刚刚辨认杨艳艳、禹克锋的笔录,赵连成辨认赫刚刚、禹俊财、杨宗保的笔录,禹克锋辨认杨宗保的笔录,禹克锋、赵连成辨认部分作案现场的笔录,渑池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定意见及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杨宗保的的户籍证明、前科、释放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杨宗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赫刚刚、禹克锋、赵连成参与盗窃15起,可作价财物价值65200余元,禹俊财参与盗窃12起,价值57800余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宗保参与盗窃3起,价值7400余元,属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庭审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对指控盗窃事实方面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杨宗保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赫刚刚提议盗窃后,由赫刚刚联系赵连成并租用其出租车多次到渑池、义马等地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李×、朱××、钱××、邓××、林××、孙××、邢××、张××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各自财物被盗情况,禹克锋、禹俊财、赵连成、杨宗保供述的盗窃时间、地点、盗窃物品种类、数量等情节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均指证有赫刚刚参与实施盗窃并起主导作用,另有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破案报告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各被告人的盗窃次数及盗窃物品种类、数量,故赫刚刚、禹克锋、禹俊财的该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赵连成辩称自己不知道赫刚刚等人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赵连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同案禹克锋、禹俊财、杨宗保的供述证实赵连成在明知赫刚刚等人预谋盗窃后,为挣取租车费用仍为其提供交通工具、负责接应的事实,并能够与禹俊财等人的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该辩解意见���由不足,不予采纳。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赫刚刚提议并实施盗窃,控制、分配赃款,被告人禹克锋、禹俊财、杨宗保在其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与赫刚刚事先预谋,并有明确分工,事后分得赃款,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连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宗保辩护人认为杨宗保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赵连成的辩护人认为赵连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但考虑本案的盗窃次数、数额等情节,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赫刚刚、禹克锋、杨宗保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缴失主,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被告人禹克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被告人禹俊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被告人赵连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被告人杨宗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范方萍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左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