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2014)横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韦官艺与被告陈其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官艺,陈其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韦官艺,男。被告陈其起,男。原告韦官艺与被告陈其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祖深担任记录。原告韦官艺与被告陈其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其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韦官艺货款8252元;二、被告陈其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韦官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办法:以82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28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其起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常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祖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