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亚玲与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玲,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唐亚玲,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612室。法定代表人杨建荃,执行董事。关于唐亚玲与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唐亚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7634元以及利息损失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唐亚玲亦不能提供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唐亚玲发现北京市畅春书苑图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闫铁流代理审判员  王善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