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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彬、刘淑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彬,刘淑叶,冯金城,胡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号金融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彬。被执行人刘淑叶。被执行人冯金城。被执行人胡志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彬、刘淑叶、冯金城、胡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冯金城、胡志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裁定如下:本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审 判 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