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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4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于建立与高连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立,高连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627号原告于建立。被告高连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立诉高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90元,已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