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金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金海棠、左建设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金海棠,左建设,左四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金字第000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负责人禹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根柱。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海棠,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左建设,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左四喜,男,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被告金海棠、左建设、左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魏雪雁审判员 姚建刚审判员 陈贺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栗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