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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庄辉山与叶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辉山,叶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庄辉山,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渊平,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辉山与被告叶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庄辉山的委托代理人林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渊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辉山诉称,1995年7月20日,被告叶渊平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至今,被告从未还款付息。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1995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叶渊平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0日,被告叶渊平向原告庄辉山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出具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至今,被告未能还款。2014年3月14日,原告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庄辉山的���述及其提供的借条、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叶渊平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渊平于1995年7月20日向原告庄辉山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双方对所借款项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系不定期有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依法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即1995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叶渊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渊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庄辉山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1995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赔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4元,由被告叶渊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智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肖萍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弘亮附:一、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