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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刑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付玉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玉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005号罪犯付玉朝,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邢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付玉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1年9月减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狱检察室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认为罪犯付玉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玉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狱部考核表扬5次,单项表扬1次,单项记功1次,狱劳积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付玉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罪犯付玉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绍彬审 判 员  常 成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史 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