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上海三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善晨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三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善晨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贺和幸。委托代理人李辉,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善晨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飞。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三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善晨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辉、被上诉人善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增军代理审判员 陈晓伟代理审判员 肖光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杜自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