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民五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五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上诉人王某在原审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及上诉状中确认的地址、电话号码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催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由于上诉人王某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电话空号之原因,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王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晓菲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