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秀舰与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舰,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舰,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被执行人徐林,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舰诉被执行人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