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刑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朱世义强奸罪,朱世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执字第1544号罪犯朱世义。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世义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13.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朱世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折合减刑幅度十个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世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世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世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13.26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