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贺新、许建斌与许建斌、张成磊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贺新,许建斌,张成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商初字第451号原告:田贺新。被告:许建斌。被告:张成磊。被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贺新与被告许建斌、张成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贺新撤回对被告许建斌、张成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田贺新负担。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唐冬梅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