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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贺新、许建斌与许建斌、张成磊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贺新,许建斌,张成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商初字第451号原告:田贺新。被告:许建斌。被告:张成磊。被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贺新与被告许建斌、张成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贺新撤回对被告许建斌、张成磊、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田贺新负担。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唐冬梅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