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松执恢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胜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伟胜鑫科技有限公司,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松执恢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胜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正兵。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以正。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胜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又先后受理了以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机器设备(以执行标的额为限)。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系列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机器设备的查封。本院认为,系列执行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系列执行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机器设备的查封,本院准许,上述查封的机器设备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