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中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业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海中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责人周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省农业学校。法定代表人陆红专,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严波,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业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05年5月20日的利息为984385.06元;2005年5月21日-2011年7月12日的利息:以9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1年7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950万元为基数,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2013)琼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维持本院(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决海南省农业学校对(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海南省农业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43.0562万元,执行申请费为87830.56元,合计2051.83926万元。2014年4月30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业学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人民币2051.83926万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二、在人民币1025.91963万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省农业学校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姿玲审 判 员 胡 猛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戚欣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