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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瑞娟与王俊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娟,王俊杰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刘瑞娟,城镇居民。被告王俊杰,居民。原告刘瑞娟与被告王俊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娟、被告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娟诉称,2013年2月份,我为被告设计施工图纸三套,后被告仅付给我部分设计款,余款27000元给我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3年4月15日前付清。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至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给我设计款2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俊杰辩称,只要原告在设计图纸上盖上单位的公章、并且给我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规发票,我就将欠款27000元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建筑设计工程师。2013年2月份,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设计莱西市店埠网点的施工图纸,双方就设计价格进行了口头约定。后原告按时将设计好的图纸交给了被告,被告按照原告设计的图纸进行了施工,但被告只付给原告部分设计款,余款27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4月15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于2014年3月24日诉来本院,要求处理。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工程师资质证书、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给被告设计了图纸,被告已按原告设计的图纸进行了施工,被告应当及时付清设计款。被告欠原告设计款27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付给原告。被告称曾口头约定图纸要加盖单位公章、设计款应当出具单位盖章的发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杰付给原告刘瑞娟设计款2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速递费60元,共计535元,由被告王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虹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