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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钟敏诉刘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钟某,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钟某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广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