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欧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方某某,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欧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