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孝琴与被执行人刘成兰、王继清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孝琴,刘成兰,王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黄孝琴,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成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继清,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孝琴与被执行人刘成兰、王继清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刘继兰、王继清赔偿原告黄孝琴经济损失7,000.00元。于2014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黄孝琴自愿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2月25日,被执行人刘成兰向本院交来赔偿款2,000.00元,本院已将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朱慧军称双方已自愿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