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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上官新肆与李思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新肆,李思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上官新肆,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柯安福,安溪县虎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思然,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新肆与被告李思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新肆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新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官新肆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