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上官新肆与李思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新肆,李思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上官新肆,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柯安福,安溪县虎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思然,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新肆与被告李思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新肆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新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官新肆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