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一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2129号原告胡某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家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