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商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殷继学与安香忠、王风英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继学,安香忠,王风英,石家庄市晶湘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00254号原告殷继学。被告安香忠。被告王风英。被告石家庄市晶湘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灵寿县狗台乡马阜安村。法定代表人安香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殷继学与被告安香忠、王风英、石家庄市晶湘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诉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继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豪审 判 员  刘恰人民陪审员  徐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