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罗素珍、黄俊贤与黄世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素珍,黄俊贤,黄世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罗素珍,女,汉族,成年,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黄俊贤,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被告黄世分,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珍、黄俊贤与被告黄世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素珍、黄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撤诉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罗素珍、黄俊贤负担。审判员 董少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