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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罗素珍、黄俊贤与黄世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素珍,黄俊贤,黄世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罗素珍,女,汉族,成年,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黄俊贤,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被告黄世分,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珍、黄俊贤与被告黄世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素珍、黄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撤诉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罗素珍、黄俊贤负担。审判员  董少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