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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徐兵与万粉干、顾宏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兵,顾宏青,万粉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徐兵,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潘XX。被告顾宏青,男,汉族,居民。被告万粉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兵与被告顾宏青、万粉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兵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兵负担。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徐德群审判员  陶永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嵇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