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体军与曹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刘体君,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曹淑贞,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齐晓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淑贞之夫。申请执行人刘体君与被执行人曹淑贞、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茌民一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工资账户。2014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同意用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