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与关树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关树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凤金。委托代理人:孙丛峰。被执行人:关树本。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3)双商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关树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偿还欠款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其追索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关树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在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关树本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执行员 赵明林执行员 邰宏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车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