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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督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继尧诉杜国庆申请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尧,杜国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督字第123号支付令申请人:王继尧,男,1946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杜国庆,男,1976年7月10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王继尧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杜国庆给付欠款24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支付令如下:被申请人杜国庆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拖欠的欠款2470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杜国庆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卫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