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聂光均与黄仁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光均,黄仁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聂光均,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黄仁富,男,约45岁,汉族,建筑业,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光均诉被告黄仁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光均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盛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