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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聂光均与黄仁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光均,黄仁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聂光均,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黄仁富,男,约45岁,汉族,建筑业,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光均诉被告黄仁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光均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盛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