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吉志强、李书存夫妇行政非诉执行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吉志强,李书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任县。被执行人:吉志强,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书存,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关于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吉志强、李书存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任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吉志强银行存款35425元。现被执行人吉志强、李书存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志强银行存款354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