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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国永与刘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陈国永。被告刘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永与被告刘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国永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