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国永与刘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陈国永。被告刘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永与被告刘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国永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