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超、孙佩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超,孙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法定代表人田振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超,男,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佩,女,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冯超、孙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河计育征字第B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河计育征字第B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河计育征字第B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河计育征字第B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