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高天明与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明,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高天明。委托代理人田亮,系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明诉被告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天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高天明承担。(2014)宣县民初字第338号审 判 长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代理审判员 张弼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