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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高天明与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明,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高天明。委托代理人田亮,系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明诉被告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天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高天明承担。(2014)宣县民初字第338号审 判 长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代理审判员  张弼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